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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率問題石油價格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石油價格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和《國務院關於實施成品油價格和稅費改革的通知》國發[2008]37 號)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石油生產、批發和零售等經營活動的價格行為,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石油包括原油和成品油,成品油指汽油、柴油。石油價格包括原油價格和成品油價格。成品油價格根據流通環節和銷售方式,區分為供應價格、批發價格和零售價格。

第四條原油價格實行市場調節價。成品油區別情況,分別實行政府指導價和政府定價。

(一)汽、柴油零售價格和批發價格,向社會批發企業和鐵路、交通等專項用戶供應汽、柴油供應價格,實行政府指導價。

(二)向國傢儲備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供應汽、柴油供應價格,實行政府定價。

第二章價格制定與調整

第五條汽、柴油最高零售價格以國際市場原油價格為基礎,考慮國內平均加工成本、稅金、合理流通環節費用和適當利潤確定。

第六條當國際市場原油價格低於每桶40 美元(含)時,按原油價格每桶40 美元、正常加工利潤率計算成品油價格。高於每桶40 美元低於80 美元(含)時,按正常加工利潤率計算成品油價格。高於每桶80 美元時,開始扣減加工利潤率,直至按加工零利潤計算成品油價格。高於每桶130 美元(含)時,按照兼顧生產者、消費者利益,保持國民經濟平穩運行的原則,采取適當財稅政策保證成品油生產和供應,汽、柴油價格原則上不提或少提。

第七條汽、柴油價格根據國際市場原油價格變化每10工作日調整一次。調價生效時間為調價發佈日24 時。當調價幅度低於每噸50 元時,不作調整,納入下次調價時累加或沖抵。當國內價格總水平出現顯著上漲或發生重大突發事件,以及國際市場油價異常波動等特殊情形需對成品油價格進行調控時,由國傢發展改革委報請國務院同意後,可以暫停、延遲調價,或縮小調價幅度。特殊情形結束後,由國傢發展改革委報請國務院同意,成品油價格調整繼續按照本辦法確定的規則執行。

第八條已實行全省統一價格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及暫未實行全省統一價格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中心城市,汽、柴油最高零售價格按本辦法第五條確定。暫未實行全省統一價格的省(自治區、直轄市)非中心城市,汽、柴油最高零售價格以中心城市最高零售價格為基礎加(減)地區間價差確定。地區間價差由省級價格主管部門依據運雜費等因素核定。省內劃分的價區原則上不超過3 個,價區之間的價差不高於每噸100 元。省際之間價差應適當銜接。省級價格主管部門要將省內價區具體安排報國傢發展改革委備案。成品油零售企業在不超過汽、柴油最高零售價格的前提下,自主制定具體零售價格。

第九條成品油批發企業對零售企業的汽、柴油最高批發價格,合同約定由供方配送到零售企業的,按最高零售價格每噸扣減300 元確定;合同未約定由供方配送的,在每噸扣減300 元的基礎上再減運雜費確定。運雜費由省級價格主管部門制定。品油批發企業在不超過汽、柴油最高批發價格的前提下,與零售企業協商確定具體批發價格。當市場零售價格降低時,批發價格要相應降低。合同約定由供方配送的,批零價差不得低於每噸300 元,並不得另外收取運雜費;合同未約定由供方配送的,扣除運雜費後,批零價差不得低於每噸300 元,並不得強制配送。

第十條成品油生產經營企業對具備國傢規定資質的社會批發企業的汽、柴油最高供應價格,按最高零售價格每噸扣減400 元確定。成品油生產經營企業在不超過汽、柴油最高供應價格的前提下,與社會批發企業協商確定具體價格。當市場零售價格降低時,對社會批發企業供應價格相應降低,價差不得低於每噸400 元。

第十一條成品油生產經營企業對鐵路、交通等專項用戶的汽、柴油最高供應價格,按全國平均最高零售價格每噸扣減400 元確定。成品油生產經營企業在不超過最高供應價格的前提下,與鐵路、交通等專項用戶協商確定具體供應價格;當市場零售價格降低時,對專項用戶供應價格相應降低。專項用戶是指歷史上已形成獨立供油系統的大用戶,具體名單由國傢發展改革委確定。

第十二條成品油生產經營企業對國傢儲備、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汽、柴油供應價格,按全國平均最高零售價格扣減流通環節差價確定。

第十三條本辦法第五條至第十二條汽油、柴油價格均指標準品價格。國傢發展改革委制定成品油標準品與非標準品的品質比率。非標準品價格按照標準品價格和規定的品質比率確定。

第十四條省級價格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本省(自治區、直轄市)汽、柴油噸與升折算的系數。

第十五條乙醇汽油價格政策按同一市場同標號普通汽油價格政策執行。

第三章信息發佈

第十六條國傢發展改革委在門戶網站公佈按噸計算的汽、柴油標準品最高零售價格,國傢儲備、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用汽、柴油供應價格,以及汽油、柴油標準品與非標準品的品質比率。

第十七條省級價格主管部門在指定網站公佈本地區汽、柴油標準品和非標準品最高批發價格和最高零售價格。

第十八條主要成品油生產經營企業通過所在地新聞媒體公佈本公司的汽、柴油具體批發價格和零售價格。

第四章價格監督檢查

第十九條成品油批發、零售企業要在顯著位置標識成品油的品名、規格、計價單位、價格等信息。經營企業在銷售成品油時,不得以其它名目在國傢規定的成品油價格之外加收或代收任何費用。

第二十條價格主管部門依法對成品油生產、批發和零企業的價格活動進行檢查,並依照法律法規規定對價格違 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由國傢發展改革委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自公佈之日起施行,原《石油價格管理辦法(試行)》同時廢止。



雲林縣借貸 (責任編輯:Newshoo)

新聞來源http://busin房屋信貸信用貸款銀行業務怎麼貸款比較會過件ess.sohu.com/20160113/n434424748.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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